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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讨账公司:借款人突然失踪了,电话打不通

发布时间:2024-03-12    本文被阅读 :26 次

 根据《民法通则》规则,失踪人的财富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对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富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用然惹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富代管人从其财富中给予出借。当然,债权人必需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干完成债权主张。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布下落不明已超越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经过法院查明梁某的财富,并肯定财富代管人。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富中支付还款。

  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样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商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需在2年内向债务人恳求出借,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维护。但只需债权人不时主张权益,就不时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商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实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白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则,有权恳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初次恳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越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肉体处置。

  学问链接:一切的借贷行为都会遭到法律维护吗?

  根据《民法通则》规则,以下情况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维护:(1)一方以狡诈、胁迫等伎俩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所构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无效,假设是由出借人的行为构成的,只返还本金;假设无效是由借款人的行为惹起,除返还本金外,还应返还利息。(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中止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属于违法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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