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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要债公司:丈夫单方面借贷,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4-04-18    本文被阅读 :5 次

夫妻分居期间,丈夫在外办理网贷且未能按时还款,不知情的妻子是否需要担责?近日,**省海安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认定丈夫借的这笔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代快报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私自借贷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并非一律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私自借了网贷,法院认定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2015年3月,王某与储某登记结婚。同年5月,夫妻二人向某银行贷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后来,丈夫王某外出打工,之后未回归家庭,房贷一直由在家的妻子储某偿还,未出现逾期情形。在夫妻俩分居期间,王某又私自向上述银行线上办理了13万元的网贷,储某并不知情。该网贷合同注明:出现违约时,银行有权宣布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此后,由于王某办理的13万元网贷逾期,银行催收无果,便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网贷,并宣布二人的房贷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二人立即归还房贷尚未履行的部分。沈阳要债公司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该银行的13万元网贷应视为其个人债务,储某无偿还该笔贷款的义务,银行也无权宣布案涉房贷合同提前到期。法院认为,该案中13万元贷款仅为王某一人所贷,妻子储某并未参与。2015年的房贷合同借款一直由妻子储某偿还,无证据表明王某所借的网贷用来偿还房贷,因此该13万元网贷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款项。此外,该案也无证据表明网贷属夫妻共同经营所借,事后也没有受到储某追认。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判例中,海安法院还审理过一起纠纷。据了解,朱某与储某是夫妻,朱某常年迷恋赌博。2018年,朱某陆续向朋友张某借款20多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由于朱某一直未按时还款,2020年2月,张某将朱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借款。庭审中,张某承认自己知道朱某有赌博恶习。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案涉的债务是朱某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朱某所借款项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且张某在明知道朱某曾有赌博恶习的情况下,还向其出借款项。法院认为案涉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张某主张夫妻俩共同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丈夫单方面借贷,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钱先生与赵女士恋爱同居期间,赵女士曾为钱先生借款提供担保。2008年2月14日,二人登记结婚,赵女士无工作和收入,在家抚育子女。2018年4月,钱先生向孙某借款80万元用于工程购置材料,约定2008年8月10日归还。不过,借款到期后钱先生没能按约归还,后来孙某将钱先生告上法庭。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推迟还款日期至2008年11月30日。之后,钱先生未能按期履行,孙某申请执行,因钱先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09年12月,因资金困难又无法向银行贷款,钱先生和赵女士与孙某协商,将赵女士的房屋以40万卖给孙某,孙某办理抵押贷款,之后由钱先生夫妇还贷。但房屋过户后,孙某未办理贷款。后来,因未能执行到位,孙某将钱先生与赵女士告上法庭,请求确认钱先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借款存在于钱先生和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该笔借款虽用于钱先生个人承接的工程项目,但赵女士自身没有工作收入,其家庭收入均来自于钱先生从事的建筑装修工程。另外,赵女士婚前即为钱先生借款提供担保,后又为筹措资金自愿将其房产过户至孙某名下。由此可见,赵女士在丈夫钱先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获益,钱先生向孙某的借款符合赵女士的真实意思,在钱先生和赵女士之间构成了夫妻合意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是80万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与丈夫钱先生共同归孙某的借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呢?《民法典》也做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款合理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利于防范无辜者“被负债”的风险,更有效地保障了婚姻的安全。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发,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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